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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校实验室条件与环境管理制度》(通大处国资〔202017号)


    我校实验室条件与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基本条件要求

    (一)实验室的通风与采光

    在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时,须根据各类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考虑房屋结构,使之自然通风换气良好,必要时应配备排风设备和温湿度控制调节设备,以求达到室内空气新鲜;要合理地选择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增加室内照度,并利用日光良好的消毒作用净化实验室空气。

    (二)实验室的动力与照明

    为保障实验室的正常工作,必须保证电源的质量、安全可靠性及连续性。一般实验室可直接采用市网供电,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提供稳压或不间断电源装置。实验室照明应达到国家教育部实验室评估的标准,照明设备的配备,既要保证有良好的照明又要保证实验人员的正常操作,光源一般以对称式顶装日光灯为宜。另外,还要根据实验室的专业性质和特殊要求安装专门的照明设备。

    (三)实验室的供水与排放

    需要供水的实验室,对供排水设施要精心设计和安装。一般废水可排入城市下水网道或作循环用水;特殊废水必须按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排放,以免污染环境,确保卫生清洁。

    (四)实验室面积

    实验室学生实际使用面积应达到国家教育部实验室评估的标准。

    第二条实验室的安全与防护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八大类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腐蚀品等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气体钢瓶、辐射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二)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三)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放射性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季)。

    (四)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本《 办法 》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过预处理后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弃溶液、废弃空瓶和动物尸体等。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对其要进行预处理、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室内临时贮存,做到包装完整和标识清晰。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负责人要及时联系后勤保障部上门收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破坏和污染环境。

    (五)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及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检修,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的记录。对冰箱及有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需要防爆的仪器或设备要安装相应的防爆装置。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使用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水、电、火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空调、计算机等电器和仪器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2.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同时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看管的现象。

    3.化学类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如电炉等),若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应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院(部、系)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和备案,经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七)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 、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 、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并确保其完好性,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我校实验室条件与环境管理制度》(通大设〔200916号)同时废止。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3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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