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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通大国资〔201918号)

    我校文件

    通大国资〔201918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规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单台(套、件)价格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具有共享属性及共享价值,性能指标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条件的,均应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单价人民币40万元以下,通用性强、开放度高的仪器设备,也可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纳入共享服务范围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需提交申请报告。对于具备开放共享能力而不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学校将不接受其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在开放基金项目评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审核时不予考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和办法;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工作小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工作,对各二级单位开放共享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组织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和办法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筹管理校内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负责提供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二级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为所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责人,指定负责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员,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七条为实现开放共享资源的统筹管理,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面向校内外开放,按照《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运行。

    第八条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我校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入网备案表》。

    第九条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各二级单位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具体以设备原值为依据,应包括设备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等,标准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经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后生效。二级单位的内部用户及其他校内用户可以有适度的费率折扣。

    第十条用户不得利用学校开放共享费率优惠政策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使用服务。一经发现者,校内用户将通报批评,取消该用户平台预约资格;校外用户,按收费标准补缴差额。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促进校内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校内教师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单独列项支出,按照《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集中核算管理。学校设立共享收入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学校每学期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进行结算:30%为学校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费用,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开放共享基金、开放共享补助;50%用于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耗材、人员培训等支出,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20%用于机组人员的劳务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按照《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二级单位,将获得开放共享补助,并在后续开放共享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学校将减少其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投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在共享平台中的资格,不再列入共享收入结算单位,相关仪器设备将由学校另行调配使用。

    第四章 开放共享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要做好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时间及有效工作机时、检测内容及样品数、服务对象和服务类型、检测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的数据登记和材料归档。学校按照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每年将上一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学校负责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在不涉密条件下,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如实向平台报送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开放共享管理制度信息、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共享服务记录以及开放共享台帐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监管

    第十六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符合《纳入国家网络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前,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免税进口科研仪器在监管年限内一般不得移出学校。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学校使用的,应在移出前由学校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学校须将海关审核同意的文件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短期或临时移出学校使用的仪器应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运回学校。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按照数据报送规范报送至国家网络平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送主管海关审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630日前,将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汇总,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通大〔201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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