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的指导意见》(通大学位[2012]7号)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实施办法。
一、凡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正高年龄不满62岁,副高职年龄不满57周岁的,均可申请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
二、能较好地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较好,师生关系和谐。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指导教师应有明确的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活跃在本学科的学术前沿,能持续不断地开展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1.近三年在国内外较高级的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专著,或有专利、获奖等科研成果。
2.有在研科研项目,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保障研究生培养与完成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需要,可支配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
五、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可适当增加其招收研究生的数量。
六、指导教师因公出差、出国、及在国外学习,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离校一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不列入上岗指导教师范围。
七、凡指导教师在学术和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指导教师上岗资格。
八、校外兼职导师的聘任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九、教育硕士导师,每年到基层教育教学实践单位听课、工作、调研等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本要求从2017年开始执行)。
根据本实施办法,学院每年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确定当年的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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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