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资〔2016〕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6〕7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学校正在全面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清查范围为属于学校所有、由学校各单位、部门(包括校办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根据财政部文件,“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鉴于学校此前已经组织开展了仪器设备的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度新购仪器设备数据核对工作,但是仍有不少单位未能及时报送相关表格(报送情况详见附件5),为按时完成仪器设备清查任务,现要求如下:
1.已报送单位请进一步核查报送数据,需要补充、调整的,请在2016年6月28日前将补充材料报送设备管理科;
2.未报送的单位,请在2016年6月28日前将截止于2014年12月31日的设备清查结果、2015年度新购设备数据核对结果一并报送设备管理科。
详见:http://gzc.ntu.edu.cn/gyzcysysglc/tzgg/content/840c754f-eda2-4db1-9506-0b6a44344c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