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88]13号),并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学生党员工作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完善制度,严密程序,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民主评议学生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度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6月完成。
第四条民主评议学生党员的范围包括全院全日制本科生党员。本学年度内因病因事已办理休学一年手续的学生党员可不参加学年度民主评议。对预备党员(含延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评议情况作为其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经评议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一次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确定评议等次,共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等的党员,可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定等。基本合格限期改进和不合格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进后按程序进行复评复议。
第六条 民主评议学生党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党员人数较多,设有党小组的支部,可在党小组会上评议。形成组织定等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有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章民主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民主评议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德:主要评议政治表现、思想状况等;能:主要评议学习能力、学习成绩和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熟悉程度及工作能力等;勤:主要评议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及遵守各项纪律情况等;绩:主要评议完成学习任务、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效率,科研成果和群众关系等。
第八条民主评议四个等次的标准如下:
优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党组织做好有关党建工作,圆满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学习成绩优良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各种集体活动,配合党组织做好有关党建工作,基本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群众基础。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轻微违纪或个别课程重修现象,群众基础一般。
不合格:凡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过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或有严重违纪现象,或发生过严重责任事故以及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均应评为不合格党员。
第三章评议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民主评议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实行党员自评和党内互评相结合、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十条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
1、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确定自评等次。
2、党内外评议。每个党员自我评议后,党支部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党外群众,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再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集中进行自评、互评,自评、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在自评、互评时,对照评议标准,参考党外群众民主测评结果,由支部党员大会对每个党员确定评议等次或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结果反馈。支部将民主评议结果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将最终评议等次通知被评议人。被评议人对评议结果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申请复议。复议时间为三天,三天后院党委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复议人。各支部须将党员民主评议表及时报送学院党委归档,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评议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党支部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整改措施,加大对基本合格限期改进党员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整改力度,使其早日成为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经民主评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生党员,在各种评优评奖、保送读研、推荐就业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学生党员,要求在第二学年度中的每一季度向党组织写一份思想汇报,限期改进。
第十四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要建立帮教制度,对每一个帮教对象都应指定专人进行帮教,并实行帮教责任制,做到既严肃处置,又真情帮教。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有关材料归档,按纪检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党委。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